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98年度訴字第28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次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判處罪刑,並於民國98年3月26日送達判決正本至其住所,由被告收領,有送達證書可稽。被告遲至98年4月10日始具狀上訴,有上訴狀所示收狀章可憑,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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