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 唐納 即唐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又簿冊及文件保存之目的係為使主管機關或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以隨時查閱,故簿冊文件保存人自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自然人或有營業處所之法人為適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唐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納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於民國106年8月8日清算完結,並於106年12月15日提請股東同意及解除清算人職務,並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為此向本院陳報聲請人美國護照、股東同意書、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及唐納公司帳冊清表。茲聲請本院指定唐納為唐納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唐納所陳報之住所位在美國,於本國境內並無住居所,依前開說明,若以唐納為本件簿冊保管人,則主管機關或唐納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無法隨時查閱相關簿冊文件,顯對其等造成查閱障礙之不利益,參以本院詢問聲請人本件有無可能在臺灣境內提供保管簿冊處所,俾利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得以隨時查閱,聲請人則稱因公司已遷回美國,簿冊會放置在美國,所以臺灣不會有保管的地點等語,是以,為保障主管機關及唐納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得隨時查閱相關簿冊之權利,難認聲請人聲請指定其為唐納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為適當,是上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