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呂雅君 被告 江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肆拾柒萬肆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9月2日與原告訂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2日至123年9月2日止,於每月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按第一銀行商業銀行選擇之指數利率加年率0.58%(立據日為年率1.96%)機動計息,被告應按期於每月5日繳款1次,不論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份遲延,自遲延之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20之違約金。詎被告僅還款至10
6年6月23日即未繼續還款,迄今尚欠貸款本金8,474,490元,及自106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6計算之利息,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息、違約金等語。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暨一般約定條款、存證信函及限時掛號函件執據、借款歷次還款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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