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曾能煜律師
羅秉成 律師 魏順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之罪,本件被告坦承持有槍彈之犯行,且有扣案槍彈、鑑定報告及現場照片等證據在卷可佐,其嫌疑重大,於查獲時,有駕車逃逸之舉,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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