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已減刑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毀損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已減刑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