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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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4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
4所載,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已減刑之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