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吳昶毅 上列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莊谷中 地政士(即 蔡武智 之繼承人 蔡育叡 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請更正聲明為:
㈠債務人莊谷中地政士於管理蔡育叡繼承自被繼承人蔡武智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㈡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莊谷中地政士於管理蔡育叡繼承自被繼承人蔡武智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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