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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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4個月,已於10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5年4月11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1│ 葉志雄臺灣土地銀行│104年8月23日│6萬8202元│BEB0000000│國泰人││││金門分行││││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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