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7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甲○○觸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刑罰,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刑罰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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