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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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07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97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6頁)。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有原法院收費處答詢表足憑(見原法院卷第1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原法院乃裁定駁回,並無不合。抗告人未具理由提起抗告,經本院命補正,亦未於期限內補正,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姿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