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2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藍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仁文資訊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中華民國金屬發展協進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