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 趙晟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為國家賠償之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須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觀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是訴請國家賠償者,必先踐行上開規定之前置程序,違反者,其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為國家賠償之證據,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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