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43號聲請人天泉牙醫診所法定代理人 梁廣庫 代理人 郭容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祐誠┌───────────────────────────────────────────┐│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天泉牙醫診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雷峰實業股份│735元│RG0000000│107年6月20日│││梁廣庫│股份有限公司石牌│有限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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