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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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壹萬柒仟陸佰叁拾捌元自民國107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廷生於000年0月0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廷生自106年8月至106年9月共消費簽17,638元,但
於106年9月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1,942元,以上共計19,580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