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轉讓權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8號原告 鄭紹章 被告 左松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轉讓權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此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涂菀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