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20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協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2117號、第5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08年10月14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
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11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042號被告鄭協昌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協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2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依板橋地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16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8年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
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
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二、詎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一)於108年3月8日上午11時55分許為本署觀護人室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上午11時
55分許,經本署觀護人室通知到場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於108年7月29日凌晨2時15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
26、120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同日凌晨2時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與富民路盤查而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欄二、(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鄭協昌於本署偵查中│被告否認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供述│海洛因之事實,辯稱:伊││││於108年3月8日前││││因心臟主動脈剝離而至新││││北市新莊區的臺北醫院、││││新北市永和區雙和醫院及││││新北市新店區慈濟醫院就││││診,而伊出院後,也有被││││警察驗尿,但都沒有問題││││,本件為何驗出有毒品陽││││性反應伊無法回答等語。│├──┼───────────┼───────────┤│㈡│本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被告於108年3月8│││編號表、施用毒品犯尿液│日上午11時55分許為│││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本署觀護人室採尿,尿液│││各1份│檢體編號為000000000││││號。│├──┼───────────┼───────────┤│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被告尿液經送驗後,呈嗎│││份有限公司檢體編號│啡陽性反應,被告有施用│││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報告1紙││├──┼───────────┼───────────┤│㈣│1.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1.證明被告有於108年│││保險署108年6月│1月至臺北醫院、雙和│││27日健保桃字第│醫院、於108年1月│││0000000000號函暨檢│至108年2月間至振│││附之保險對象門診申報│興醫院及108年3月│││紀錄表1份2.衛生│至108年4月間至台│││福利部臺北醫院(下稱│北慈濟醫院就診。2.│││臺北醫院)108年7│證明被告於108年3│││月2日北醫歷字第│月8日為本署觀護人│││0000000000號函暨檢│室採尿前,僅於108│││附之急診病例護理評估│年1月3日至臺北醫│││表、急診護理記錄、急│院急診,有施打「│││診病歷、臨時醫囑單、│Morphine」針劑共計│││心電圖報告單、出院病│2amp,惟已超過上開採│││歷摘要1份3.衛生│尿時間2個月以上。│││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下稱雙和醫院】││││108年7月10日雙││││院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急診檢傷││││紀錄、護理紀錄單、急││││診病例、放射診斷科報││││告、檢驗報告單1份││││4.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下││││稱台北慈濟醫院)108││││年7月18日慈新醫││││文字第1081161號函││││檢附之病情說明書、急││││診檢傷護理評估紀錄表││││、急診病例、急診醫師││││會診登記卡、急診醫囑││││單、急診藥物記錄、急││││診留觀記錄、侵入性檢││││查交班照護記錄單、電││││腦斷層Computed││││Tomography(CT)檢查同││││意書、住院病人自動出││││院聲明書、影像報告單││││、檢驗報告單、急診檢││││傷護理評估紀錄表及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單、││││Tramacet藥品仿單各││││1份5.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下稱振││││興醫院)108年8月││││19日振行字第0000000││││131號函暨所附之門診││││紀錄、急診病歷紀錄、││││急診護理評估紀錄、急││││診室留觀護理紀錄、藥││││學部附件1份││├──┼───────────┼───────────┤│㈤│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釋放後5年內,已因施│││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用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各1份│又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
(二)犯罪事實二、(二):┌──┬───────────┬───────────┐│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鄭協昌於警詢中之供│被告否認施用第一級毒品│││述│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被告於108年7月29│││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日凌晨2時15分許為│││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警採尿,尿液檢體編號為││││000000號。│├──┼───────────┼───────────┤│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被告尿液經送驗後,呈嗎│││份有限公司檢體編號│啡及甲安非他命陽性反應│││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被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報告1紙│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㈣│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釋放後5年內,已因施│││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用毒品案件經判決確定,│││各1份│又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二、(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二、(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被告所為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檢察官許炳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敬展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