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合夥財產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73號聲請人 陳優利
參加人 吳彥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韋助 等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但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9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李瑜娟法官王怡雯法官邱景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