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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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士邦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士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許士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5月01日│104年06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948號│第10244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313│104年度交簡字第333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6月26日│104年08月21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313│104年度交簡字第3336│││判決││號│號│││├────┼──────────┼──────────┼──────────┤││判決│104年07月20日│104年09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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