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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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台灣宜蘭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3月1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蘇錦秀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