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金盛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 律師被告俊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以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向被告請款時之發票、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協議書原本、原告公司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
(九五)金工字第九五○○一字第○○三號函之附件。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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