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1號原告 賴煥文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 律師被告 林梅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萬6,2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