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358號聲請人 謝錦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如附件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而觀諸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報紙太平洋日報,登報日期為民國107年9月19日,有該報紙在卷可稽。故至108年3月19日始公告期滿,然聲請人於107年12月21日即聲請為除權判決,因尚未滿公告期滿之法定期間,且聲請人亦未繳納聲請費。是本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