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9號
調解筆錄原告 蔡雨潔 被告 孫長金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9號因104年度審易字第271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陳君鑾朗讀案由
原告蔡雨潔被告孫長金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蔡雨潔被告孫長金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於民國104年9月2日當庭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14號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蔡雨潔被告孫長金調解委員陳君鑾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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