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晉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三升農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70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