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告 陳曉晞 被告 謝宥宏
黃志傑
周育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劉子兌 、 黃智聖 之刑事案件,現由本院另行審理,原告對其等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留待該部分審結後再行處理,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許筑婷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