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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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15號上訴人 王喜雅 被上訴人梵狄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翰喬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15號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5,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