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501號
原   告 新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利英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18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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