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債權人貫詠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佑國 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AS0000000、AS0000000、AS0000000之支票,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故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一:110年度司促字第014586號編發票日金額年利率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10年3月25日53,550元週年利率6%計算AS0000000002110年8月10日6,291元週年利率6%計算AS0000000附表二:110年度司促字第014586號編發票日金額年利率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3110年4月25日2,280元週年利率5%計算AS0000000004110年5月10日72,870元週年利率5%計算AS0000000005110年5月25日4,686元週年利率5%計算AS0000000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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