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О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五七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丁○○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丁○○前曾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判決確定,並於八十八年五月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丁○○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佯以選購金飾,並趁銀樓店員提供數樣銀飾商品供其挑選時,未及注意之際,將金飾暗藏於手中,藉故外出領錢再回購買離開現場之手法,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飾得手。得手後,將所得贓物售予不知情之「名貴銀樓」負責人 吳炎宗 。適有附表所示編號八之亞凡銀樓負責人 蔡亞珍 遭竊後旋即報警處理,經警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晚上九時十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與民享街口,當場查獲丁○○,並於吳炎宗經營之名貴銀樓內查獲該黃金項鍊一條。
二、案經蔡亞珍訴請臺北縣政府警察海山分局報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蔡亞珍及證人乙○○、丙○○、甲○○、己○○、戊○○及吳炎宗於警訊時之證述相符。代保管條及金飾買入登記簿影本五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手段及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前曾受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期徒刑執行完畢,茲於五年內,再犯本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與連續犯之加重,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被害人受害之金額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秀慧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遭竊財物及價│││││值(新臺幣)│││││├──┼─────────┼───────┼────────┼──────│一│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十│臺北縣中和市景│乙○○│桂花形金項鍊││七時│新街四六三號│( 金得隆 金銀珠寶│一條,約二萬││││有限公司)│元├──┼─────────┼───────┼────────┼──────│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臺北縣板橋市懷│丙○○│金機刻項鍊一││日零時│德街一一五號│( 金淳真 珠寶銀樓│條,約二萬元││││)│├──┼─────────┼───────┼────────┼──────│三│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臺北縣板橋市懷│丙○○│金飾(細目不││九日零時│德街一一五號│(金淳真珠寶銀樓│詳)約二萬二││││)│千元├──┼─────────┼───────┼────────┼──────│四│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臺北縣板橋市懷│丙○○│金手鍊二條,││日零時│德街一一五號│(金淳真珠寶銀樓│約二萬七千元│││││├──┼─────────┼───────┼────────┼──────│五│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臺北縣板橋市中│甲○○│四方型龍墜及│││││││十二時│山路二段二一○│(金瑞山銀樓)│桃心型龍鳳墜│││號││各一只,約二│││││萬五千元├──┼─────────┼───────┼────────┼──────│六│九十三年一月二十│臺北縣板橋市民│己○○│觀音型及方型││日十時│權路二○二巷二│(汰樺珠寶銀樓)│龍金墜各一只│││弄一號││,約一萬元├──┼─────────┼───────┼────────┼──────│七│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臺北縣板橋市中│戊○○│圓形龍鳳金墜││日二十時│山路二段八四號│(金朝鏕銀樓)│及金項鍊各一│││││件,約二萬二│││││千元├──┼─────────┼───────┼────────┼──────│八│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臺北縣板橋市中│蔡亞珍│黃金項鍊一條││十四時二十五分│山路二段二八三│(亞凡銀樓)│,約一萬四千│││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