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原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複代理人 林頎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怡成 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敏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