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倘非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即無管轄權。
二、經查,受刑人設籍在高雄市○○區○○路○○○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卷內亦無相關證據足認受刑人在本院轄區另有住所之情形,自難遽論本院為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又本案聲請時,受刑人並未在監或在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則本院並非受刑人所在地之法院,實甚明確。從而,本院並非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則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揆諸前揭法律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