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 吳梅香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吳月娥 被告 曾萬年 被告 曾壽 被告 曾素娥 被告 曾美雲 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54,000元(即系爭不動產鑑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