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芸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叁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期數每逾期一期即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