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664號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大緯
謝志偉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735號、第26199號、第21330號、第20690號、第22275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592號、111年度偵字第1923號、第1528號、第1531號、第1766號、第2644號、第3116號、第3263號、第3441號、第3665號、第5694號、第6158號、第3239號、第3841號、第6304號、第8203號、第8888號、第9766號、第10921號、第11928號、第12255號、第13030號、第1367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1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梁大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謝志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志偉與梁大緯均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分別以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梁大緯於民國110年5月26日至同年月27日間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巷00號8樓之3住處巷口,將其所有之 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取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編號1、2、8、11至26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2、8、11至26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編號1、2、8、11至26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1、2、8、11至26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2、8、11至26所示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二)謝志偉於110年6月1日前某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岡山區明德羊肉爐店內,將其所有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龍包/小籠包」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3至10、24至32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3至10、24至32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編號1、3至10、24至32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編號1、3至10、24至3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3至10、24至32所示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內。嗣如附表所示之人發現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大緯、謝志偉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郭秀娟 、 馬慶玫 、 吳宜修 、 洪婉芸 、 王乃卉 、 蔡宗廷 、 李秋君 、 王茹誼 、 林峻源 、 王嘉秀 、 王晶郁 、 韓欣熺 、 王椏鈴 、 侯江龍 、 湯蓉麗 、 戴思敏 、 曾麗美 、 洪文江 、 羅如惠 、 唐漢禮 、 洪麗慧 、 張佳琪 、 張芷瑄 、 薛曼珠 、 曾尹儷 、 李功業 、 李淑菁 、 巫定翰 、 蕭傑 、 張欣怡 、 鄭佳純 、證人即被害人 黃輝盛 、證人 林峻鋒 證述相符,並有台新銀行帳戶之開戶業務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客戶地址條列印表、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郭秀娟提供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活期儲蓄存款清單、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告訴人馬慶玫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回條、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吳宜修提供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告訴人洪婉芸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轉帳結果翻拍照片、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告訴人王乃卉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蔡宗廷、李秋君提供之匯款收據、王茹誼提供之匯款明細翻拍照片、網路銀行匯款紀錄、告訴人蔡宗廷、王茹誼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林峻源提供之匯款單據、告訴人王嘉秀提供之網銀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王晶郁提供之廣告簡訊、LINE對話紀錄、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告訴人韓欣熺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匯款紀錄、告訴人王椏鈴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投資網站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侯江龍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告訴人湯蓉麗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匯款紀錄;告訴人戴思敏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告訴人曾麗美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電子郵件、網路銀行交易資料;告訴人洪文江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內壢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告訴人唐漢禮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查詢截圖、告訴人洪麗慧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帳戶往來明細、www.dmvyon.com網頁截圖;告訴人張佳琪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害人黃輝盛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張芷瑄提供轉帳交易紀錄擷取照片、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翻拍照片、IG帳號「jiaaa326」個人介紹擷取照片;薛曼珠提供陽信銀行匯款收執聯、陽信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及網站平台擷取照片;曾尹儷提供轉帳交易紀錄影本、對話紀錄及網站平台資料;李功業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擷取照片、對話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投資平台及帳號密碼擷取照片;李淑菁提供與詐騙集團對話畫面、帳戶之交易明細;巫定翰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擷取照片及投資網站、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蕭傑提供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照片及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張欣怡提供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紀錄擷取照片及投資網站、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後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通報聯防機制通報單、鄭佳純提供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LINE對話紀錄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法律說明: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因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又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至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參照)。經查,被告2人提供其上開帳戶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以之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用,揆諸前揭裁定意旨,應認被告2人均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
(二)罪名:
1.核被告謝志偉、梁大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2.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因與本案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意旨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3.被告謝志偉、梁大緯分別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實行數個詐欺取財犯行,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4.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謝志偉有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等語,並請求本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然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被告前案紀錄表以外之證明方法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其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如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節),難謂已盡其實質舉證責任,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本院認被告此部分前 科素行 僅須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即可,附此敘明。
(三)刑之減輕部分: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是其本案犯行,應減輕其刑;又被告2人是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銀行帳戶,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可預見其等本件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有可能遭他人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使用,竟任意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毫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供他人詐欺取財,使實行詐欺行為之人得以隱藏身份,減少遭查獲風險,助長詐欺之犯罪風氣,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更使詐騙犯罪者得以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因而造成告訴人等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教育程度、經濟(涉個人隱私,詳卷)及被告謝志偉前於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完畢紀錄之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告訴人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被告謝志偉於偵查中自承有因交付本案帳戶而獲得30,000元之對價等語(見偵一卷第204頁),雖被告謝志偉於偵訊中稱該30,000元係辦理政府紓困所領取之金額,惟觀諸被告謝志偉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自110年5月27日起至110年6月8日止,並無行政院紓困補助款項匯入之交易資料(見偵一卷第39至56頁),故就此未扣案之30,000元應認係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二)另被告梁大緯雖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本案犯罪集團成員以遂行詐欺等犯行,惟被告梁大緯於警詢時稱沒有獲利(見偵二卷第13頁),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梁大緯就此獲有不法利得,故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三)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該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被告2人既已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則其對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又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為實際上提款之人,是本案尚無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不法利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志祐、劉慕珊、劉穎芳、宋文宏、劉俊良、 鄭舒倪 、 余彬誠 移送併辦,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沈佳螢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備註1郭秀娟(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助理」與郭秀娟聯絡,佯稱可幫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郭秀娟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㈠110年6月1日14時34分許。㈡110年6月10日15時49分許。㈠10萬元㈡6萬元㈠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0年度偵字第24735號、第26199號、第21330號、第20690號、第22275號2馬慶玫(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馬慶玫聯絡,佯稱係理財經理 邱小玲 ,可幫忙操盤投資云云,致馬慶玫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㈠110年6月4日9時43分許㈡110年6月15日12時29分許。㈢110年6月15日12時30分許㈠30萬元㈡5萬元㈢5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0年度偵字第24735號、第26199號、第21330號、第20690號、第22275號3吳宜修(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17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 陳帷文 」與吳宜修聯絡,佯稱可幫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吳宜修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110年6月7日20時33分許4萬5000元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110年度偵字第24735號、第26199號、第21330號、第20690號、第22275號4洪婉芸(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7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Ariel」與洪婉芸聯絡,佯稱加入投資平台可穩定獲利云云,致洪婉芸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㈠110年6月1日14時50分許㈡110年6月4日14時55分許㈢110年6月4日15時22分許㈠29萬元㈡20萬元㈢10萬元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110年度偵字第24735號、第26199號、第21330號、第20690號、第22275號5王乃卉(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分別以暱稱「Alice」、「Apple」、「總指導-FIE」與王乃卉聯絡,佯稱破解賽馬賭盤,可代為操盤獲取利益云云,致王乃卉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㈠110年6月8日11時35分許㈡110年6月8日12時10分許㈠36萬元㈡14萬元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110年度偵字第24735號、第26199號、第21330號、第20690號、第22275號6蔡宗廷(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YiYi( 沈佩依 )」向蔡宗廷佯稱欲介紹零風險、高獲利股票及外匯之投資,致蔡宗廷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操作網站,並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110年6月1日14時17分許100萬元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111年度偵字第3116號、第3263號7李秋君(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架設投資網站,以高獲利吸引民眾投資,致李秋君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110年6月3日3萬元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111年度偵字第3116號、第3263號8王茹誼(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日19時41分許,在名為「百分百獲利」LINE群組中,以暱稱「Linda」,向王茹誼佯稱在「MT4」平台投資可獲利,致王茹誼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㈠110年6月2日㈡110年6月4日㈢110年6月11日13時16分許㈠3萬元㈡5萬元㈢5萬元㈠㈡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㈢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㈠111年度偵字第3116號、第3263號㈡111年度偵字第1528號、第1531號、第1766號、第2644號9林峻源(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先以通訊軟體邀約林峻源之胞兄林峻鋒投資,林峻鋒將該投資網站介紹予林峻源後,林峻源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操作網站,並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110年6月4日13時20分許30萬元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110年度偵字第25592號、第111年度偵字第1923號10王嘉秀(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嘉秀邀約投資,致王嘉秀因而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操作網站,並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㈠110年6月3日10時26分許㈡110年6月3日10時27分許㈠3萬元㈡3萬元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110年度偵字第25592號、第111年度偵字第1923號11王晶郁(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前某時,佯裝「大華資管業務經理 洪佳玲 」,向王晶郁佯稱下載Metatrader4應用程式,在ROSYSTYLE交易平台投資可獲利,致王晶郁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操作網站,並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110年6月3日13時9分許84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3665號12韓欣熺(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初某時,佯裝「大華資管業務助理 劉茜茜 」,向韓欣熺佯稱在MetaTrader4交易平台投資可獲利,且有老師可代為操作,致韓欣熺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㈠110年6月8日20時4分許㈡110年6月8日20時5分許㈢110年6月8日20時6分許㈣110年6月8日20時9分許㈠5萬元㈡5萬元㈢10萬元㈣7萬8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㈠111年度偵字第1528號、第1531號、第1766號、第2644號㈡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誤載為匯款時間110年6月8日20時18分許,匯款金額10萬元,應予更正如左列匯款時間、金額㈠㈡所示。13王椏鈴(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9日20時57分許,向 王椏羚 佯稱,在其推薦之股票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且匯入資金後,該網站可協助操盤,致王椏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110年6月10日16時25分許9萬9999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1528號、第1531號、第1766號、第2644號14侯江龍(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 靜怡 」,向侯江龍佯稱其從事理財業務推廣,依其指示投資可獲利,致侯江龍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110年6月11日12時49分許14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1528號、第1531號、第1766號、第2644號15湯蓉麗(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9時許,佯裝「D1菁英操盤團隊助理人員李 夢瑤 」,向湯蓉麗佯稱在其公司平台投資外匯可獲利,且可代操作1個月,致湯蓉麗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110年6月17日13時8分許5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1528號、第1531號、第1766號、第2644號16戴思敏(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8日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Amy」,向戴思敏佯稱登錄戴蒙資管系統「MT4」,並在其所提供之投資平台投資台股股票可獲利,致戴思敏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110年6月10日12時40分許30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3441號17曾麗美(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7日5時38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靜怡Amy」,向曾麗美佯稱下載Metatrader4應用程式,並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可協助投資獲利,致曾麗美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於110年6月10日14時48分許20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5694號18羅如惠(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黃伊依」,向羅如惠佯稱下載「MetaTrader4」應用軟體,並至「GLENBER」網站投資,可代客操盤獲利,致羅如惠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㈠110年6月9日10時28分許㈡110年6月9日10時32分許㈠5萬元㈡5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3239號19張佳琪(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5日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AMY」,向張佳琪佯稱在其所提供之Glenber網站上投資可獲利,致張佳琪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110年6月9日15時10分許27萬7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3841號、第6304號20黃輝盛(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日20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助理- 婉兒 」,向黃輝盛佯稱,在其所提供之「DH資管」、「rosystylewealthlimited」2個網站投資,可協助操盤獲利,致黃輝盛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110年6月17日10時59分許22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3841號、第6304號21巫定翰(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2日在手機「自由人-多空指南針」聊天室,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anager.劉」、「Janie靜怡」與巫定翰聯繫,誘騙巫定翰至詐騙集團網路平台(網站名稱:rosystyle)註冊,佯稱可匯錢投資,在該網站看到獲利情形云云,致巫定翰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10年5月31日15時40分許15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12255號110年5月31日15時42分許15萬元22蕭傑(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3日在「LINE的投資群組-國際主流信息分享」以暱稱「助理-夢瑤」與蕭傑認識聊天,旋以LINE與蕭傑聯繫,誘騙蕭傑加入「E1菁英操盤團隊」LINE群組,並下載APP「MetaTrader4」,佯稱可投資外匯賺錢云云,致蕭傑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10年6月17日14時54分許20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13030號23鄭佳純(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以手機傳訊飆股投資訊息予鄭佳純,謊稱可以參與股票投資云云,鄭佳純照訊息內容點擊加入對方為好友,LINE暱稱「大華助理-夢瑤」提供UOB大華資管網址,鄭佳純照指示加入該網址會員,並照指示匯款至右述帳號。110年5月31日15時10分許141萬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8888號24曾尹儷(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與曾尹儷聯繫,誘騙曾尹儷至詐騙集團網路平台(MT4投資平台,網址www.dmvyon.com/home)加入註冊,佯稱裡面可操作外匯云云,致曾尹儷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110年6月3日15時26分許3萬元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111年度偵字第10921號㈠110年6月9日11時27分許㈡110年6月9日11時34分許㈢110年6月9日11時36分許㈣110年6月9日11時38分許㈤110年6月10日9時35分許㈥110年6月10日9時36分許㈦110年6月10日9時40分許㈠3萬元㈡3萬元㈢3萬元㈣1萬元㈤3萬元㈥3萬元㈦30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13674號25李淑菁(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某日,陸續以「假投資之詐騙手法,誘使李淑菁連結指定之投資網站,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內。㈠110年6月3日14時50分許㈡110年6月3日14時56分㈢110年6月4日9時36分㈣110年6月4日10時59分㈤110年6月4日11時17分㈥110年6月9日1時11分㈦110年6月10日9時55分㈠10萬元㈡9萬8,505元㈢10萬元㈣10萬元㈤3萬元㈥3萬元㈦10萬元㈠至㈤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㈥㈦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9766號(併辦意旨書誤載左列金額欄㈠㈡;漏未記載左列匯入帳戶欄㈤;漏未記載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欄㈥㈦部分,應予補充更正。26張欣怡(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張美鳳 」與張欣怡聯繫,誘騙張欣怡加入LINE群組「台灣股票金融討論社區」及「跟單28群」,並給張欣怡一個錢包連結(http://user6.fx-glenber.com),佯稱只要投入本金跟單操作,可操作股票及外匯獲利,可以至「MetaTrader4」APP看到操作及獲利狀況云云,致張欣怡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㈠110年6月4日9時23分許㈡110年6月10日9時14分許㈢110年6月10日9時15分許㈣110年6月10日9時22分許㈠5萬元㈡3萬元㈢3萬元㈣14萬元㈠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㈡至㈣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梁大緯000-00000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11928號27洪文江(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間至同年月6月間,陸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靜怡Amy」、「客服經理- 李文聰 」聯絡洪文江,佯稱可幫忙投資期貨操盤獲利云云,致洪文江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㈠110年6月2日15時27分許㈡110年6月2日15時30分許㈢110年6月2日16時43分許㈣110年6月3日3時47分許㈤110年6月3日3時50分許㈥110年6月3日4時34分許㈠5萬元㈡5萬元㈢3萬元㈣5萬元㈤5萬元㈥3萬元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111年度偵字第6158號28唐漢禮(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慧大富翁」,向唐漢禮佯稱可透過MetaTrader4網站(網址:www.dmchhd.com)投資獲利云云,致唐漢禮陷於錯誤,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110年6月1日19時55分許3萬元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111年度偵字第8203號29洪麗慧(告訴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月4日,應予更正)前某時許,以LINE暱稱「張經理」,向洪麗慧佯稱可透過MT4網站、跟 單平台 投資獲利云云,致洪麗慧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右揭所示金額,至右揭所示帳戶。110年6月2日10時57分許3萬元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111年度偵字第8203號30張芷瑄(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利用IG帳號「jiaaa326」個人介紹刊登有能在家裡兼職的工作,適張芷瑄點選該介紹中留下LINEID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Raynor.」與張芷瑄聯繫,誘騙張芷瑄至詐騙集團網路平台(網站名稱:IKAMIA,網址berks.ikamiia.com/login)申請會員並加入另一對話群組,佯稱依指示操作可以獲利云云,致張芷瑄陷於錯誤,以ATM轉帳及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㈠110年6月7日21時32分許㈡110年6月8日14時9分許㈠3萬元㈡37萬元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111年度偵字第10921號31薛曼珠(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之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與與薛曼珠聯繫,誘騙薛曼珠至詐騙集團網路平台(GLENBER投資平台)加入註冊,佯稱投資外匯操作云云,致薛曼珠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㈠110年6月1日14時5分許㈡110年6月4日14時27分許㈠30萬元㈡10萬元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111年度偵字第10921號32李功業(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與與李功業聯繫,誘騙至詐騙集團網路平台(網站名稱:glenber外匯,網址user3.glenber.com/)加入註冊並下載APP軟體MetaTrader4,佯稱可代為操作外匯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功業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㈠110年6月7日17時10分許㈡110年6月8日11時44分許㈠2萬8000元㈡2000元台新銀行帳戶(謝志偉000-00000000000000號)111年度偵字第109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