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14號聲請人 劉展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關廟濟生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關廟濟生堂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5年4月25日經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在案(登記簿第47冊第10頁第647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9年5月1日第4屆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3條(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關廟濟生堂法人登記證書、第4屆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新、舊捐助章程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業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辦理,此亦有該局109年11月9日南市民宗字第1091346479號函、臺南市關廟區公所109年11月10日南關所民字第1090645969號函文在卷可參。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朱烈稽
【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六條:本法人設董事十三人,第一屆由捐助人會議聘任之,第二屆起由前屆董事會就堂生中聘任之。有關堂生產生之方式另以辦法定之。董事出缺時,由董事會聘任補足應有名額,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止。第六條:本法人設董事九人,第一屆由捐助人會議聘任之,第二屆起由前屆董事會就堂生中聘任之。有關堂生產生之方式另以辦法定之。董事出缺時,由董事會聘任補足應有名額,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止。第七條:本法人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三人,由全體董事以單記無記名投票互選之。董事長以絕對多數當選,如無絕對多數,以得票較多數前二名行第二輪投票,取絕對多數當選。副董事長以得票相對多數前三名定排序當選。第七條:本法人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事以單記無記名投票互選之。董事長以絕對多數當選,如無絕對多數,以得票較多數前二名行第二輪投票,取絕對多數當選。第九條:本法人置監事五人,監察本法人一切事務,第一屆由捐助人會議聘任之。第二屆起由前屆董事會就堂生中聘任之。監事出缺時,由董事會補足出缺名額,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止。本法人置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以單記無記名投票互選之,以絕對多數當選,如無絕對多數,再行下一輪投票直至絕對多數產生。常務監事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監事互推一人繼任或代行其職權,繼任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止。第九條:本法人置監事三人,監察本法人一切事務,第一屆由捐助人會議聘任之。第二屆起由前屆董事會就堂生中聘任之。監事出缺時,由董事會補足出缺名額,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止。本法人置常務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以單記無記名投票互選之,以絕對多數當選,如無絕對多數,再行下一輪投票直至絕對多數產生。常務監事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監事互推一人繼任或代行其職權,繼任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