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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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545號聲請人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吳逸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 劉奕崙 配偶 林賽鶯 入出境資料(請持本裁定至所在地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單位申請)及其住、居所之釋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號)洽詢。
三、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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