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2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明錩
何明哲黃晟瑋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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