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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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嬌被告江黃金里被告陳張月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嬌等3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物品(如附表所示)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且為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嬌等3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4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之物品(如附表所示),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估價單複寫聯│2紙│││(編號:509579、509578)││├──┼─────────────┼────┤│2│估價單存根聯│2紙│││(編號:509580、509581)││├──┼─────────────┼────┤│3│估價單│1本│├──┼─────────────┼────┤│4│賭資(新臺幣)│1,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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