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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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550號聲請人 李超峯 上列聲請人因與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翁瑞麟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07年度勞聲字第11號),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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