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09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葉庭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又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