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簡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簡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簡聲字第225號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非訟代理人 羅開文 相對人 陳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退郵信封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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