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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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3號債權人 石意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元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AG0000000號支票背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若邱元楷未於上開支票背面背書,則依票載發票人即債務人應更正為鑫湧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邱元楷非發票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