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憲忠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犯罪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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