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韓萬年 代理人 廖雪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宗教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宗教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宗教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報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於106年5月23日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宗教發展基金會為完善重要管理方法,經第2屆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將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0條、第17條、第24條修正如附件(即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宗教發展基金會第2屆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附件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正。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將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宗教發展基金會第2屆第4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及附件徵詢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內政部回函表示無意見,此有內政部107年5月29日台內民字第1070038717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參酌聲請人係該財團法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宗教發展基金會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0條、第17條、第24條如附件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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