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295號原告 戴愛翎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被告 黃聖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人民幣伍拾參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人民幣壹佰陸拾萬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下同)188萬8,052元,及自民國
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頁),嗣將上開請求金額減縮為166萬元(見本院卷第64頁),揆諸前揭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11月起陸續向原告借款,由原告先後於附表所示日期匯款予被告,共計166萬元;兩造於105年4月25日結算,經被告簽立借條(下稱系爭借條)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額共計166萬元,並於106年12月31日前全數還款等語。詎被告於106年12月31日期滿後,仍未還款,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6萬元,及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確有向原告借款共計166萬元,惟已於107年2月27日、同年11月25日分別清償1萬元、5萬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查被告前向原告借款166萬元,並取得該筆借款款項,被告
復於105年4月25日簽立系爭借條,約定清償期為106年12月31日等情,有系爭借條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2頁反面、第43頁),自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抗辯其於107年2月27日、同年11月25日分別清償1萬
元、5萬元等情,已據被告提出107年2月27日、同年11月25日分別匯款1萬元、5萬元之手機畫面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66、67頁),原告訴訟代理人就該畫面截圖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64頁反面),是被告所辯,應可採信。從而,扣除被告已清償之6萬元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之金額為160萬元(計算式:166萬-6萬=160萬),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難准許。
㈢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
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160萬元迄未還款,且兩造約定之清償期為106年12月31日等情,已如上述,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60萬元,及自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
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
┌──┬─────────┬────────────┐│編號│匯款日(民國)│匯款金額(人民幣)│├──┼─────────┼────────────┤│1│103年9月15日│20萬元│├──┼─────────┼────────────┤│2│103年11月13日│100萬元│├──┼─────────┼────────────┤│3│104年8月6日│20萬元│├──┼─────────┼────────────┤│4│104年8月間│11萬元│├──┼─────────┼────────────┤│5│104年9月17日│10萬元│├──┼─────────┼────────────┤│6│104年9月26日│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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