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09號原告美的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志銘 被告 葉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3年12月30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原告應就如附件所示事項於7日內提出書狀,並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件:
一、原告公司經廢止登記後,有無選任清算人?有無向本院申報?如有,請提供相關書證。
二、請提供原告公司經廢止前之最新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