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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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再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文碩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年度重再字第七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年度重再字第七號裁定,提起抗告,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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