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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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號聲請人 龔思栗
龔書泉 龔小芬 龔書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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