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鉑金官邸C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黃健瑋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吳俊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芬英 、 向先台 間強制遷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房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