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林碧珍 被告 林淳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8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張凱鑫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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